中药专利实验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思路和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证明标准
2023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22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一种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入选[1]。
“复方血栓通胶囊”为理血剂,是由三七、黄芪、丹参、玄参等组成的复方中成药,具有活血化瘀,益气养阴之功效。“复方血栓通胶囊”主治血瘀兼气阴两虚证的视网膜静脉阻塞,症见视力下降或视觉异常、眼底瘀血征象,神疲乏力、咽干、口干,以及用于血瘀兼气阴两虚的稳定性劳累型心绞痛,症见胸闷、胸痛、心悸、心慌、气短、乏力、心烦、口干[2]。
“复方血栓通胶囊”是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生药业)的核心产品,占据着重要的市场份额。众生药业围绕复方血栓通胶囊获得多件发明专利授权,涵盖产品、制备方法等。
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中惠制药)生产的“复方血栓通片”与众生药业生产的“复方血栓通胶囊”功效类似,并逐渐挤占、压缩众生药业的市场份额。伴随竞争的加剧,众生药业与中惠制药之间的摩擦不断升级。
迄今为止,中惠制药就众生药业旗下“复方血栓通胶囊”相关专利提出了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双方也在行政诉讼、侵权诉讼阶段多次交锋,案情纷繁复杂,涉及较大市场经济利益。
案例分析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0年12月01日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下称涉案专利),具体涉案专利信息见表1。
专利名称 | |
申请号 | |
申请日 | |
申请人 | |
公开号 | |
公开日 | |
众生药业 | |
目前状态 | |
说明书摘录 |
②即使考虑其实验数据,由于说明书没有明确公开药效学试验使用的胶囊配方,也未显示复方血栓通胶囊1组与复方血栓通胶囊2组之间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且不同试验数据显示两种胶囊的效果互有优劣,无法得出2组比1组更好的结论。
③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未考察三七药渣单一因素对于复方血栓通药效的影响,无法证明加入三七药渣能够提高生物利用度和临床疗效。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2022年07月04日,众生药业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反证的复印件:
反证1:编号为(96)Z-5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编号为WS-211(Z-030)-9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标准(试行)、复方血栓通胶囊使用说明书;
反证2:编号为(2000)国药标字Z-53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颁布件、编号为WS3-211(Z-030)-2000(Z)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复方血栓通胶囊使用说明书;
反证3:编号为(2008)国药标字Z-28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编号为WS3-815(Z-228)-2008Z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
反证4:广州中医药大学新药开发研究中心出具的"三七药渣成分检测研究报告";
反证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8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反证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反证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15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在意见陈述书中,众生药业陈述了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具体理由,并强调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全部实验数据均属实,足以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审理涉及多个无效理由和争议焦点,鉴于本案的指导意义,本文重在说明中药专利在专利无效案件中实验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思路和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证明标准。
合议组认为[3]:
1、关于专利权人和期刊作者之间的关系。专利权人提交了1996、2000、2008三个不同年份的复方血栓通胶囊药品批件及其附件药品标准和说明书(即反证1-3)以证明双方是合作关系。其中,反证1-2均明确显示,专利权人的前身“东莞石龙制药厂”和期刊作者单位中山医科大学是复方血栓通胶囊的合作研究单位,共同提出了相关药品标准,反证3显示专利权人是复方血栓通胶囊的生产企业、标准提出单位。期刊证据中也明确记载实验药物是由东莞石龙制药厂提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专利权人和期刊作者单位之间确系合作研究关系。
2、关于数据重合和个别记载差异的合理性。在药物研发领域,双方基于合作研究关系而拥有同一药品同类实验的相同实验结果符合研发实际情况。同时,药企对药品处方信息普遍具有保密需求,存在部分研究人员不了解药品成分配方的可能性;在合作研究过程中,不同实验人员在整理分析实验信息时也存在因信息缺失或理解差异而导致表述差异的可能性。因此不能仅依据两者给药信息不同却实验数据高度重合、以及专利申请日晚于期刊证据发表日即认定涉案专利系在抄袭在先期刊文献基础上进行的编纂。
3、关于专利记载内容的准确性。反证1-3证明了专利权人是复方血栓通胶囊的研究单位和标准提出单位之一,同时是该药品获批的唯一生产单位;由说明书的记载也可以看出涉案专利对于实验数据的记载明显更为全面,而期刊证据分别仅侧重于药效学试验中的个别具体方向,专利权人所主张的该药企掌握全面准确的实验方案和药品成分信息的意见具有合理性。因而不能得出期刊证据的相关记载真实准确、而涉案专利记载为虚假杜撰的结论。
4、关于实验数据的证明力。该案中,虽然三七药渣成分含量测定研究、药效学试验的实施例本身未完整写明样品来源,仅提供了关于测试样品的部分信息,但说明书其他段落提供了关于上述测试样品制法、来源的信息,基于说明书的整体记载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认知,足以获知这些测试样品的来源和制备方法,进而能够实施发明的技术方案。其次,本案说明书除药效学数据外,还对三七药渣成分含量进行了测定,表明三七药渣中仍含有大量活性成分,部分成分含量与三七药材和三七浸膏相当甚至更高,这些活性成分与复方血栓通制剂的功能主治相一致。基于此,综合实验数据的整体记载,即使未严格进行单一因素的药效学实验对比,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也已经能够合理预期,回填三七药渣粉的技术方案能够提高三七中全部活性成分的利用率,在同等情况下显然回填药渣的制剂会具有更好的疗效。药效学试验中虽未显示涉案专利产品与对比制剂之间是否具有显著差异,但在多个试验中可以看出涉案专利制剂的实验数值优于不回填药渣的制剂,能够证明涉案专利制剂在改善小鼠各项生理指标方面具有良好效果。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实验数据足以证明涉案专利满足公开充分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案件启示
1、专利申请人在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中应保证说明书记载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充分性,避免逻辑矛盾、内容歧义,围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对技术方案、实验过程和药效数据等的清楚完整记载,确保技术效果能够得到确认。
[1]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6/20/art_2648_185800.html
[2]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8D%E6%96%B9%E8%A1%80%E6%A0%93%E9%80%9A%E8%83%B6%E5%9B%8A/4509176?fr=aladdin
[3]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第593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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